(2017)闽0203执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瑞景商业广场1号楼13层1-1505单元。法定代表人:薛有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鹭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民终1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46.6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