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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沅浩与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沅浩,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916号原告:成沅浩,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芳,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成沅浩之母。被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726W),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7号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贵阳银行15楼)。法定代表人:徐忠杰。原告成沅浩与被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成沅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沅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成沅浩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