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被告徐承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萍,徐承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131号申请人:李玉萍,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5巷41号1单元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承树,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徐庄自然村徐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萍与被告徐承树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玉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承树在中国农业银行、徽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萍的申请符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承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30元,由申请人李玉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劲辉审 判 员 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