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郝春梅申请执行董宏伟、闫磊、逯恩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春梅,董宏伟,逯恩显,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郝春梅,女,汉族,62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董宏伟,男,汉族,2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执行人逯恩显,男,汉族,2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闫磊,男,汉族,2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郝春梅申请执行董宏伟、闫磊、逯恩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宏伟与申请人郝春梅达成和解协议,郝春梅自愿放弃对董宏伟的追偿权,经查被执行人闫磊、逯恩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