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娥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娥,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658号原告:张春娥,女,汉族,现住门源县。被告:王建华,男,汉族,现住西宁市。原告张春娥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春娥诉称,被告王建华于2006年6月28日先后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51000元现金,被告口头约定两年内还清欠款,并向原告出示两张欠条为凭。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催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建华于2008年1月17日与原工作单位青海浩门农场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未在门源境内居住生活,立案后,经办案人员多次找寻未果,现根据原告提供地址确定被告一直居住生活在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10号1栋2单元401室。据此,依据管辖规定,该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