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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金朝辉,周洁,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7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35036109-2。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被执行人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二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1041-4。法定代表人:金朝辉。被执行人金朝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洁,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第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路95号天河大厦西塔楼9层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28G1XLXT。法定代表人:王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金朝辉、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及公告。经审查,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3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的(2016)浙1002执47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