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滕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明浩与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浩,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黄法彪,李传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滕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明浩,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忠正,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鲁宁监狱服刑。被告: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被告:黄法彪,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传柱,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明浩与被告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黄法彪、李传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保全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德龙审 判 员 李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