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滕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明浩与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浩,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黄法彪,李传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滕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明浩,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忠正,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鲁宁监狱服刑。被告: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被告:黄法彪,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传柱,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明浩与被告张忠正、滕州博虹彩印有限公司、黄法彪、李传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保全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德龙审 判 员  李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