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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财保9号申请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杨斌,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绵阳市广元支行、广元贵商村镇银行(无账号)、中国银行剑阁支行(无账号)及法定代表人杨斌个人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并请求对公司现有不动产:位于剑阁县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定着物和附着物,土地面积8898.65平方米,不动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借款纠纷,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绵阳市广元支行、广元贵商村镇银行(无账号)、中国银行剑阁支行(无账号)等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有不动产:位于剑阁县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定着物和附着物,土地面积8898.65平方米,不动产权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杨斌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东山支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等其他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