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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开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开聚,陈玉霞,黄英,高新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8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万国。住所地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开聚,男,1971年8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陈玉霞,女,1971年6月01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英,男,1988年2月14生,身份号码342422198802142331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高新华,男,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开聚、陈玉霞、黄英、高新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开聚名下有坐落于鄄城县上海城市花园第2幢2单元107号的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王开聚未履行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开聚名下坐落于鄄城县上海城市花园第2幢2单元107号的房产一处;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效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