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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向玉双与金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玉双,金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801号原告:向玉双,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和,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北正街36号。法定代表人:雷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明,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芙蓉路。法定代表人:张玲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元来,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中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太平洋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李卫勇,怀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彪,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法务,住沅陵县。原告向玉双与被告金和、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玉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被告金和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金和申请追加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了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向玉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被告金和,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芷江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明、张立,被告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元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彪、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玉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239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502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840元、误工费50400元、护理费13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6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芷江××自治县芷江××村从事农电网改造工程,月收入7200元。2016年5月14日,原告等6人乘坐被告金和雇佣的三轮车回住地吃中饭途中,因车辆刹车失控造成6人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芷江县人民医院和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8天,被告金和支付了医疗费67125.25元。原告的损伤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评定为7级伤残,“三期”分别为210天、120天、120天。本院经审理认为,湖南鸿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了完成施工任务,雇佣向玉双务工,与向玉双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向玉双在中午下班途中乘坐该公司施工负责人雇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玉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浩洲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