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庆恩与李香、徐厚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恩,李香,徐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庆恩,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徐厚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陈庆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香、徐厚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陈庆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未履行的欠款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被执行人徐厚军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陈庆恩欠款3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陈庆恩欠款3000元(共计6000元),余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同时马德胜自愿对上述6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要求不将李香、徐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公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