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滕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6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9年10月12日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8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9年10月12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2016年7月11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害人别某通过微信加为好友,两人联系一段时间后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滕某某和妻子胡某某商议由滕某某约别某出来开房,让胡某某捉奸以此敲诈别某的钱财。两人商量后,滕某某电话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叫到家中,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三人再次商议,由滕某某约别某出来开房,刘某某充当胡某某的表哥拍摄照片,和胡某某一起负责捉奸敲诈别某的钱财,敲诈的钱滕某某、胡某某占七成,刘某某占三成。三人密谋后,2016年10月5日,滕某某约别某当日下午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房,当日11时许,滕某某驾驶自己的鲁G×××××号轿车将胡某某、刘某某送至开发区,途中商定滕某某和别某进入房间内约10分钟后,刘某某和胡某某敲门,并约定了开门暗号。滕某某将刘某某、胡某某送到青岛市黄岛区马濠公园等候,滕某某到马濠公园对面的银座佳驿酒店内登记1622房间,并将该房间号告知了胡某某、刘某某。滕某某遂开车到王台镇驻地接着别某。当日下午14时12分许,滕某某和别某一起进入银座佳驿酒店内的1622房间,两人脱衣服后,14时22分许刘某某、胡某某接到滕某某暗号后敲门,滕某某将门打开后,刘某某、胡某某进入房间内吵闹,刘某某将滕某某推出门外离开,胡某某、刘某某用手机给别某拍摄照片,刘某某和胡某某以此为要挟,向别某索要现金30000元钱,别某担心照片被传播答应给钱,并电话联系借钱,后刘某某开车拉着胡某某、别某到王台镇、洋河镇,别某向李某、戴振泰、薛某共借14000元现金给了胡某某,并给胡某某写了16000元钱的借条。胡某某拿到钱后,按约定给刘某某现金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滕某某辩称,胡某某发现其有外遇后,滕某某一开始在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商量,后来刘某某就和滕某某一起到了滕某某家中,与胡某某三人一起进行了商量。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在滕某某家里没有商量,只是胡某某说让刘某某一起去捉奸,还说不让滕某某知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害人别某通过微信加为好友,两人联系一段时间后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滕某某和妻子被告人胡某某商议由滕某某约别某出来开房,让胡某某捉奸以此敲诈别某的钱财。两人商量后,滕某某电话将被告人刘某某叫到家中,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三人再次商议,由滕某某约别某出来开房,刘某某充当胡某某的表哥拍摄照片,和胡某某一起负责捉奸敲诈别某的钱财,敲诈的钱滕某某、胡某某占七成,刘某某占三成。三人密谋后,2016年10月5日,滕某某约别某当日下午到青岛黄岛区开房。当日11时许,滕某某驾驶自己的鲁G×××××号轿车将胡某某、刘某某送至开发区,途中商定滕某某和别某进入房间内约10分钟后,刘某某和胡某某敲门,并约定了开门暗号。滕某某将刘某某、胡某某送到青岛市黄岛区马濠公园等候,滕某某到马濠公园对面的银座佳驿酒店内登记1622房间,并将该房间号告知了胡某某、刘某某。滕某某遂开车到王台镇驻地接着别某。当日下午14时12分许,滕某某和别某一起进入银座佳驿酒店内的1622房间。两人脱衣服后,14时22分许刘某某、胡某某接到滕某某暗号后敲门。滕某某将门打开后,刘某某、胡某某进入房间内吵闹,刘某某将滕某某推出门外离开。胡某某、刘某某用手机给别某拍摄照片,刘某某和胡某某以此为要挟,向别某索要现金30000元钱,别某担心照片被传播答应给钱,并电话联系借钱。后刘某某开车拉着胡某某、别某到王台镇、洋河镇,别某向李某、戴振泰、薛某共借14000元现金给了胡某某,并给胡某某写了16000元钱的借条。胡某某拿到钱后,按约定给刘某某现金400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别某经营的店铺中,公安民警遂赶至现场将刘某某带到王台派出所接受询问,刘某某供述了滕某某和胡某某让刘某某充当胡某某的表哥,由滕某某约别某到开发区开房,刘某某和胡某某到房间内捉奸,并以此敲诈别某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锦绣花苑小区将滕某某、胡某某抓获。当日,胡某某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滕某某对密谋敲诈勒索别某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下午,别某找李某借了4000元。在别某找她拿钱的时候,李某看见有个女的拿着手机在外面站着。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下午,别某向戴某借了5000元,看见别某往一辆白车的方向走了。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下午,别某向薛某借了5000元。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5日中午,有个中年男子到银座佳驿酒店开了钟点房入住1622房间,后来发现房间没人就给他办退房了。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和滕某某被抓走时,有个包落在家里,里面有张借条,内容是“别某借胡雅路16000元”等。6、被害人别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份左右,别某通过微信与滕某某加为好友,两人联系一段时间后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10月5日上午,滕某某约别某当日下午出去。别某骑电动车到王台镇长新大酒店门口等着滕某某。后滕某某开车接着别某,于当日下午14时12分许,滕某某和别某一起进入银座佳驿酒店内的1622房间。两人脱衣服后,滕某某的老婆进来给别某拍照,滕某某离开了房间,还进来一个中年男子,让别某给三万元,要不然就把照片发出去。别某担心照片被传播答应给钱,并电话联系朋友借钱。后那个男子开车拉着胡某某、别某先到袁家小庄找李某借了4000元,到袁家坟村找薛某借了5000元,到王台镇盛客隆门口找戴振泰借了5000元给了胡某某。别某表示借不到了,便给胡某某写了16000元钱的借条。别某通过辨认辨认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7、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滕某某的微信名叫“缘分天空”,胡某某的微信名叫“有缘相聚”。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前后,滕某某告诉胡某某其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女的,和这个女的发生过性关系。滕某某和胡某某商量,由滕某某把这个女的约出来,让胡某某抓奸,敲诈这个女的钱。过了一两天,滕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到滕某某家里商量敲诈这个女人,刘某某同意了。过了一会,刘某某自己到了滕某某家里。滕某某说这个女的叫别某,商量由滕某某把别某约出来到宾馆开房间,胡某某和刘某某去捉奸,让刘某某冒充胡某某的表哥。刘某某提出到房间后由胡某某用手机拍别某的裸照,威胁别某,然后再敲诈别某的钱。滕某某提出钱敲诈到手后三七分,刘某某拿三成,滕某某和胡某某拿七成,刘某某和胡某某都同意了。2016年10月5日上午,滕某某把刘某某叫到滕某某家里,后滕某某驾驶鲁G×××××吉利金刚轿车拉着滕某某和刘某某往黄岛开发区。在路上,三人又商量了一些细节。滕某某说他和别某进入房间后七八分钟再让胡某某和刘某某进房间,滕某某在房间内喊“卫生间怎么没纸了”,然后胡某某和刘某某听到这个暗号后,刘某某就说“送空调遥控器”,滕某某就把门打开。胡某某和刘某某同意了。上午十一时许,滕某某拉着胡某某和刘某某到了银座佳驿酒店,滕某某让胡某某和刘某某到酒店旁的马濠公园等着,滕某某开好房间去借别某,并让刘某某在这期间多给他打几次电话,不接说明没到宾馆,接了说明到宾馆了,让刘某某问“售后服务单子放哪里了”。滕某某开好房间后给胡某某打电话说房间号是622。在等待的过程中,刘某某给腾海波打了几次电话,滕某某都没有接,下午1点多,滕某某给刘某某回电话,刘某某说“售后服务单子放哪里了”。让后胡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到了酒店622房间门外。胡某某和刘某某听见滕某某说暗号后,知道他们已经脱衣服了。刘某某便敲门说“来送空调遥控器”,滕某某把622门打开了。进入房间后,刘某某假装把滕某某打出房间,然后胡某某和刘某某将别某盖在身上的被子拽开扔到地上。胡某某便用手机给别某拍了照片,说要将照片给别某的老公看看。胡某某拍完,刘某某也拍了。胡某某威胁别某去找别某的老公。经过刘某某和别某谈后跟胡某某说给胡某某2万元钱私了。胡某某说不行,要三万,不行就拿照片到村里去贴,后来别某就答应了。别某说没钱,刘某某让她借,别某打电话借钱。下午4点左右,刘某某开着滕某某的车拉着胡某某和别某去拿钱,在王台镇北村附近借了4000元,在洋河镇袁家坟村借了5000元,在王台镇盛客隆超市门口借了5000元。别某说借不到钱了,给胡某某打了一张欠条。别某走了后,滕某某便打电话去接他,接上滕某某后,胡某某给了刘某某4000元。2016年10月9日,胡某某、滕某某约着刘某某找别某要钱,刘某某自己去要钱,给刘某某打电话时听见有人问刘某某姓什么,就挂了。胡某某和滕某某怀疑别某报警,便去了潍坊。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日,滕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刘某某到滕某某家里。刘某某到了后,胡某某也在。滕某某说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女的叫别某,跟别某发生过性关系。滕某某把这个女的调出来,让刘某某和胡某某去抓,并让刘某某给那个女的拍照片留证据,还说三七分。刘某某便同意了。10月5日,滕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到滕某某家。滕某某跟刘某某和胡某某说已经约好别某了。后滕某某拉着刘某某和胡某某,在路上滕某某说他去开好房间后告诉胡某某和刘某某房间号,还定了暗号,让胡某某和刘某某听见“没纸了”敲门,滕某某问是谁,刘某某就说“拿空调遥控器”,滕某某就开门。滕某某还说捉奸之后让刘某某把滕某某推出房间,让刘某某和胡某某跟别某谈,滕某某让刘某某说是胡某某的表哥。到了后,刘某某和胡某某就到马濠公园等着,滕某某开好房间跟胡某某说了房间号1622。滕某某嘱咐胡某某和刘某某等他和别某进入房间十分钟后再进去。下午2点左右,滕某某和别某进了宾馆,胡某某和刘某某也进了宾馆,听到滕某某说“上厕所怎么没有纸啊”,刘某某就和胡某某敲门,刘某某说“服务员,拿空调遥控器”。滕某某就从里面打开门了。刘某某和胡某某进去后,刘某某就把滕某某推出房间。胡某某把别某盖在身上的被子拽开,拿手机给别某拍裸照,刘某某也用手机拍了几张裸照。胡某某问别某怎么办,要是不满意,就拿着照片找别某对象。别某跟刘某某说两万,胡某某说三万。别某说没有现钱,后来就打电话借钱。到下午四点多,刘某某拿着滕某某留在房间的车钥匙,开车拉着胡某某和别某去拿钱。别某共借了14000元,给了胡某某。晚上八点多,别某说借不到了,就给胡某某打了一张欠条。别某走后,就去接着滕某某,胡某某给了3800还是3900元钱,刘某某也没数就放起来了。被告人刘某某对敲诈勒索别某的旅馆现场进行指认。10、接受证据清单一宗证实视频资料、借条的来源。11、借条一份证实别某给胡某某出具借条情况。1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一宗证实胡某某、刘某某手机对别某拍摄的照片情况、银白色的鲁G×××××号轿车情况及滕某某与胡某某微信聊天的情况。13、山东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实鲁G×××××号轿车的所有人是滕某某。1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滕某某手机通讯情况。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一宗证实滕某某、刘某某的前科情况。16、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1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8、视频资料一宗证实旅馆监控资料及鲁G×××××号轿车的行车轨迹。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未遂。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滕某某辩称胡某某发现其有外遇后,滕某某一开始在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商量,后刘某某就和滕某某一起到了滕某某家中,与胡某某三人一起进行了商量的意见,经查,根据胡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均证实滕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到滕某某家中,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三人进行了预谋,故滕某某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某某称在滕某某家里没有商量,只是胡某某说让刘某某一起去捉奸,还说不让滕某某知道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与腾海波、胡某某密谋的过程,且该供述与胡某某的供述一致,刘某某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故刘某某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3万元,其中1.6万元未遂,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滕某某、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滕某某虽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仅对与刘某某密谋的过程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予以认定,系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栾 冲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单梦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