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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尚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天增,尚海军,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芦天增,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北直街56号603房,身份证号412922196904080318。被执行人尚海军,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社旗县唐庄乡冀岗村尚岗,身份证号:411327197803220732。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西环路22号,身份证号4129221970091903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尚海军、陈永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尚海军、陈永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