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世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世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6321679R,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E幢102-103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孟世本,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世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孟世本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练兴村(现门牌练兴村9号)房屋。2017年7月22日,陈留(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仰山松坑村,公民身份号码)以75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孟世本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练兴村(现门牌练兴村9号)房屋(建筑面积195.6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归买受人陈留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47.30平方米,土地权利证号:平国用(2012)第14-0184号,地号:14-61-33〕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陈留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留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被执行人孟世本与买受人陈留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326执4407号之二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华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世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326执44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买受人陈留(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705023911)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练兴村(现门牌练兴村9号)房屋的查封。二、请给予买受人陈留办理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练兴村(现门牌练兴村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权利证号:平国用(2012)第14-0184号,地号:14-61-33〕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抵押登记予以注销,原房屋他项权证予以作废。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八月三日联系人:平阳法院执行局钟文善联系电话:0577-63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