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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月萍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月萍,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范月萍,女性,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住天全县始阳镇光荣村一组,负责人李明山。本院在执行范月萍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2015年已经倒闭,该厂及其负责人李明山无存款,该砖厂无相关国土手续,砖厂的采矿点采矿证过期没有续办,无法进入评估拍卖,机器设备已全部抵押给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厂及负责人李明山已负债1000多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匡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