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1与张洪雄(已判决)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塔东村新寨两人合租的出租屋2楼,利用2台自动麻将机及2副赌具“麻将牌”供参赌人员赌博,由张某1或张某2向前3盘盈利人员各抽水20元。2015年10月22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张某2及6名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赌具“麻将牌”2副及赌资共计人民币2720元。经查,在此期间,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14000元。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1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1、洪某2、洪某3、洪某4、林某、洪某5的证言,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材料,指认、辨认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的综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