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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柴业春、吴某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业春,吴某,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28号之一申请人:柴业春,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吴某,男,200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同上,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负责人:王宏,该组组长。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法定代表人:陈时辉,该委员会书记。申请人柴业春、吴某与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申请人柴业春、吴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503财保128号之一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财政所:关于申请人柴业春、吴某与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1503财保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新桥组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的冻结。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