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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饶阳县天力水泥制品厂、魏建青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阳县天力水泥制品厂,魏建青,霍慧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22号申请人:饶阳县天力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二耪,厂长地址:饶阳县南空城村。被申请人:魏建青,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被申请人:霍慧娟,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申请人饶阳县天力水泥制品厂与二被申请人魏建青、霍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二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二被申请人魏建青、霍慧娟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宮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