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5年11月28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曾某,男,193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焰壕,男,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曾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对于被继承人曾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锦园支行的银行存款及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太平巷3号(房产证号为00××32)的住房一套,李某与曾某各占50%,但被执行人曾某至今未配合履行。经本院扣划被继承人曾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锦园支行卡号为62×××73的银行存款15388元,并由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各领取7644元(另交付100元执行费)。经查并由申请执行人李某确认得知,被继承人曾强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太平巷3号(房产证号为00××32)的住房一套没有土地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