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泠池与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泠池,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64号原告:宋泠池,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宋泠池诉被告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宋泠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泠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泠池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