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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泠池与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泠池,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64号原告:宋泠池,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宋泠池诉被告大名县宝泰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宋泠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泠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泠池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