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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莉霞申请执行马绍勇、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霞,马绍勇,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莉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绍勇,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8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宋云,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朱莉霞与被执行人马绍勇、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绍勇的银行存款121707.92元;或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云的银行存款119068.9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