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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易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易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易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振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法定代表人:揭建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8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7027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