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国福、王术云与秦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福,王术云,秦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41号申请人宋国福,男,56岁。申请人王术云,女,55岁。被申请人秦小明,男,43岁。申请人宋国福、王术云与被申请人秦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秦小明所有的车牌为黑JA37**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户籍的查封及扣押。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仁海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