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虹、曹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虹,曹慧,韦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虹,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曹慧,女,199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月华,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尹虹与曹慧、韦月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慧、韦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慧、韦月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744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