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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虹、曹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虹,曹慧,韦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虹,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曹慧,女,199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月华,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尹虹与曹慧、韦月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慧、韦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慧、韦月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744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