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登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赖登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9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被告:赖登云,男,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登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竹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