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司惩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必宏申请执行罗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4司惩68号被拘留人罗仕文,男,生于1963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本院在执行彭必宏申请执行罗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仕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仕文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