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梁、付光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梁,付光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14刑初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梁,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付光辉,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伊乌伊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梁、付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赵梁与付光辉商议共同出资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组织他人赌博,获利后二人平分,事后赵梁、付光辉在伊春市乌伊岭区租下房屋,5月9日赵梁在微信上建立名为“重庆时时彩”的微信群后,赵梁与付光辉使用电脑、手机等工具通过建立的微信群及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账号组织多人赌博,赵梁负责对外推广招揽赌博信息,接收参赌人员支付的赌资及将中奖金额返给参赌人员,从2016年5月9日至同年6月7日,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累计在赌博网站按参赌人员要求投注人民币81015元,非法获得赌博网站给予的返水钱或抽头渔利人民币22176.44元。案发后赵梁、付光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3850元已收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台式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五台、平板电脑二台、手机三部、日记本二本、银行卡二张;书证查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参赌人员、投注、获利数额的说明,赵梁、付光辉记录账本等;证人张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视听光盘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梁、付光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梁、付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梁有期徒刑1至2年,并处适当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付光辉有期徒刑1至2年,并处适当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梁、付光辉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赵梁与付光辉在伊春市乌伊岭区租下房屋后,二被告人于2016年5月9日至同年6月7日期间共同出资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组织他人赌博,获利后二人平分,5月9日赵梁在微信上建立了名为“重庆时时彩”的微信群后,赵梁与付光辉使用电脑、手机等工具通过建立的微信群组织多人在赌博网站上以玩“重庆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博,赵梁负责在赌博网站上投注,付光辉负责对外推广招揽赌博信息,并用手机微信接收参赌人员支付的赌资并将中奖金额返给参赌人员,从中非法获得赌博网站给予的返点和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176.44元。案发后赵梁、付光辉违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3385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台式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五台、平板电脑二台、手机三部、日记本二本、银行卡二张;书证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参赌人员、投注、获利数额的说明,扣押物品移送清单,赵梁、付光辉记录账本等;证人张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梁、付光辉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视听光盘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梁、付光辉通过网络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梁、付光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付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台式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五台、平板电脑二台、手机三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梁、付光辉违法所得及赌资33850元人民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阳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玲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