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林明、王建鹏、杨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林明,王建鹏,杨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林明,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王建鹏,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杨利强,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林明、王建鹏、杨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林明、王建鹏、杨利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林明归还欠款本金275000元和截止申请日的借款利息179947.21元、案件受理费5425元、申请执行费6806元,共计467178.21元,王建鹏、杨利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朱林明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林明在银行的存款467178.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