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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保安光与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安光,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224号原告:保安光,男,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兴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94497328B。法定代表人:肖坤正,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保安光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安光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安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安光撤诉。原告保安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