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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祝林辉、邱林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林辉,邱林仙,祝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祝林辉,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邱林仙,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祝海兵,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林辉、邱林仙与被执行人祝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祝海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祝海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祝海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祝海兵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祝海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祝林辉、邱林仙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3.7712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祝海兵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林辉、邱林仙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祝林辉、邱林仙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游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