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浮桥镇宝宝宝母婴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浮桥镇宝宝宝母婴用品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686号原告: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枫桥路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09682177。法定代表人:高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仓市浮桥镇宝宝宝母婴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庆丰路,组织机构代码L3428277-4。经营者:宋焕云。原告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浮桥镇宝宝宝母婴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美家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璋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