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祖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祖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乐,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祖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祖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乐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执1561号终结执行。执行费513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祖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