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袤苑磁化肥厂申请执行阆中市开元经贸连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袤苑磁化肥厂,阆中市开元经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阆中袤苑磁化肥厂,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郑恩秀,厂长。被执行人:阆中市开元经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李仲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阆中袤苑磁化肥厂申请执行阆中市开元经贸连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阆中市开元经贸连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