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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海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09号罪犯杨海东,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执字第23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2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海东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杨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杨海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河西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2次、先进个人单项奖励6次。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其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美茹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