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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尚洪与杨东晓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洪,杨东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尚洪,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谷城县。被执行人:杨东晓,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谷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尚洪与杨东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存款4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东晓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收入及到期债权50000元。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东晓价值5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帮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