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281号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2-10)。法定代表人:金其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丹、王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4984388T。法定代表人:王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暐,徐王群(实习),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部勘察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越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金部勘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被告安粮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冶金部勘察公司诉称:2015年5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肥东县××马路与××入口交界处,基坑支护面积工程量暂定8000平方米,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包干单价为90元/平方米,西区总建筑面积138471平方米,总工期50日历天,工程验收质量达合格标准。2015年8月,双方就该项目西区地下室底扳抗浮锚杆工程签订《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暂定4272.5米,抗浮锚杆423跟,包干单价165元/米,暂定工程价款704962元。双方对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完成全部合同项下义务,2016年5月27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签订了《结算付款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价款合计10665866.2元,已支付280万元,尚欠工程款7865866.2元.被告同意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753053.17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工程结算价款的70%,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30%,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自愿承担所欠工程款2%每月的利息。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请判决被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786586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86483.7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款清息止),判决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粮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冶金部勘察公司与安粮投资公司签订《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肥东县××马路与××入口交界处,基坑支护面积工程量暂定8000平方米,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包干单价为90元/平方米,西区总建筑面积138471平方米,总工期50日历天,工程验收质量达合格标准。2015年8月,双方就该项目西区地下室底扳抗浮锚杆工程签订《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暂定4272.5米,抗浮锚杆423跟,包干单价165元/米,暂定工程价款704962元。双方对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冶金部勘察公司如约完成全部合同项下义务。2016年5月27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签订了《结算付款协议书》,约定:工程结算价款合计10665866.2元,已支付280万元,尚欠工程款7865866.2元。安粮投资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753053.17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70%,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30%,如安粮投资公司不能按时付款,自愿承担所欠工程款每月2%的利息。安粮投资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安粮投资公司与冶金部勘察公司签订的《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付款协议书》等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安粮投资公司与冶金部勘察公司签订的《挂网喷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之间的《结算付款协议书》,是双方对案涉的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后,就全部工程价款、工程款履行期限及方式作出的约定。安粮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过高,本院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工程款7865866.2元,并分别以2753053.1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913053.1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以3199759.8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向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914元,减半收取41957元,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负担4523元,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