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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继红与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继红,毕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206号原告:俞继红,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毕蕾,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继红与被告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继红负担。审 判 员 庄 期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