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素梅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梅,杨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115号之一申请人:张素梅,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雨,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素梅与被申请人杨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陕0125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雨驾驶的陕X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被申请人杨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并以现金提供反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X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