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军卫与冯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卫,冯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463号原告:肖军卫,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被告:冯安云,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肖军卫诉冯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肖军卫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军卫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军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军卫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