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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6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院庄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王进。被执行人: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卫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