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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军辉、蔡福宝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辉,蔡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814号申请执行人蔡军辉,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福宝,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605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军辉与被执行人蔡福宝(2016)浙1081执6814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福宝所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2室和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1室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蔡福宝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福宝所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1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福宝所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方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戴 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6814号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605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军辉与被执行人蔡福宝(2016)浙1081执6814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浙1081执6814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福宝所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1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福宝所有的坐落在横峰街道长汇路8号鞋材大厦2幢二单元271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附:(2016)浙1081执681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经办人:方金荣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温岭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加工合同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2016)浙1081执6814号执行裁定书年月日(2016)浙1081执68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年月日备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