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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朱全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330号原告:肖龙,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慈友(系肖龙之父),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主要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炀,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员工,第三人:朱全全,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41148934K。主要负责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炀,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肖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肖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XX光人民陪审员  周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