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溪区仙缘长街凯丽香江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9052186Y。法定代表人:万文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泽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1677-8。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南溪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月16日,四川省南溪县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宜宾市南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7日,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工商登记处于吊销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