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邓杰、于曲、唐勇、黄俊、李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邓杰,于曲,唐勇,黄俊,李清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011号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1号附5号。负责人:胥叶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绍全,该行客户经理,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邓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于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唐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黄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李清容,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以下简称“绵商银行三台支行”)与邓杰、于曲、唐勇、黄俊、李清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绵商银行三台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邓杰、于曲、唐勇、黄俊、李清容价值17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绵商银行三台支行以其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账户内的存款17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绵商银行三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邓杰、于曲、唐勇、黄俊、李清容的价值1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措施详见清单)。二、对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提供担保的存款1700000元(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予以查封或冻结(具体措施详见清单)。本案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 尧书 记 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