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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文汉孝与被告解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汉孝,解仁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57号原告文汉孝,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被告解仁成,男,汉族,约48岁,现羁押于渭南市富平监狱。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文汉孝诉被告解仁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窑洞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五孔窑洞用地面积260.4㎡,以2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现该窑洞政府拆迁,被告家人出面阻止,致使拆迁款未能按时交付原告,故成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写明的被告住址为“宝塔区河庄坪镇杜家沟村”,但是通过与原告的谈话得知,被告因盗窃罪在渭南市富平监狱服刑已达十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文汉孝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琼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