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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坚、绩溪县速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印潭路88号。被执行人:许坚,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绩公证字第59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坚名下有皖P×××××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坚名下的皖P×××××丰田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