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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小蓉与罗星、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蓉,罗星,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星,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徐小蓉与罗星、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了罗星名下存款24680元;诉讼中查封的罗星与陈红梅共有的房产,因已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徐晓蓉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小蓉与罗星、陈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175520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