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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菊妹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9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登平。被执行人���菊妹,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菊妹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关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274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