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6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临猗县府东街城关信用社单元楼。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八角楼润田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八角楼润田巷,系被告李某某之妻。身份证号:担保人:王某某,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东街城关信用社单元楼。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700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担保人王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晋MWZ3**号威志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张某某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某某所有的晋MWZ3**号威志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6700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887元,暂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