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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志宏与种军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宏,种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宏,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被执行人种军海,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志宏与被执行人种军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种军海未按照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种军海履行调解义务给付申请人马志宏剩余工程款10000元,负担诉讼费18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种军海向申请执行人马志宏履行了3000元,下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种军海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宏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